約翰衛斯理《提摩太前書》第五章注釋
【第1節】**不可責備**——考慮到你自己的年輕,不要用過於嚴厲的方式責備,儘管在其他情況下那樣的嚴厲可能是合適的。
【第3節】**尊敬**——即從教會公款中供養她們。
【第4節】**讓這些人學習報答父母**——報答他們過去所有的關懷、辛勞和付出。
【第5節】**真寡婦**——指那些沒有近親可以供養,並且完全獻身於上帝的寡婦。**孤單的**——指既沒有兒女,也沒有孫輩可以幫助她的。
【第6節】**那好宴樂的**——指生活奢華、放縱、沉溺於優雅而規律的感官享樂,即使這些享樂本身並非不法。
【第7節】**使他們**——指那些寡婦。
【第8節】**人若不供養**——指食物和衣物。**自己的親屬**——指孤單的寡婦母親和祖母。**他就是**——實際上。**背棄了真道**——因為真道並非要廢除,而是要成全自然的義務。這與為我們的兒女積攢錢財有何關係?這節經文常被不恰當地引用來支持這種行為。但人人都為積攢錢財有自己的理由。有人因懼怕匱乏而下地獄;有人則像異教徒一樣行事,唯恐自己比不信者更不如。
【第9節】**寡婦被選上**——指被選入執事女(deaconesses)的行列,她們負責照顧生病的婦女或旅行的傳道人。**年紀不到六十歲**——後來,如果她們在聖潔方面表現卓越,四十歲也可以被接納。**只作過一個丈夫的妻子**——即曾合法結婚,無論是與一人或先後與多人結婚。
【第10節】**若曾洗聖徒的腳**——指樂意為聖徒做最卑微的事。
【第11節】**拒絕**——不要選她們。**因為她們情慾發動,違背基督**——她們曾將自己獻身於基督更直接的服事。**就想嫁人**——而且不是單純為了上帝的榮耀;因此她們就從之前所委身的教會完全服事中退縮了。
【第12節】**她們就丟棄了起初的信心**——她們背棄了對上帝的信靠,並且違背了最初的確信,即完全獻身於上帝的服事是最好的道路。當我們初次領受相信的能力時,上帝的靈豈不通常會指出哪些是最好的事嗎?同時,祂也賜予我們聖潔的決心,要以最高程度的基督徒嚴謹生活。我們若沉淪到任何低於此的境地,是何等不明智啊!
【第14節】**所以我勸年輕的婦女**——無論是寡婦還是處女,那些不願獨身的人。**嫁人,生養兒女,治理家務**——這樣她們就有足夠的自身事務可忙。**不給敵人辱罵的機會**——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。
【第15節】**因為已經有**——寡婦。**轉去隨從撒但**——撒但已將她們從基督那裡引開。
【第17節】**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**——那些證明自己忠心管理所託付一切事務的。**當配受加倍的敬奉**——更豐厚的供養,因為這樣的人會將一切都用於上帝的榮耀。由於被任命擔任這些職務的都是最辛勞、最無私的人,所以無論任何人活著或去世時有何可施予的,通常都會交到他們手中,用於幫助窮人。因此,後來的教會人士變得非常富有,但由於捐贈者的意圖是別的,所以有充分理由應當按照他們虔誠的意圖來處理這些財物。**尤其是那些**——長老中。**勞苦**——勤奮而辛勞地。**在講道和教導上的**——在教導聖道上的。
【第18節】申命記 25:4
【第19節】**控告長老**——或長執。**不要受理,除非有兩三個見證人**——根據摩西律法,私人可以憑一個見證人的證詞被傳喚(儘管不能被定罪);但聖保羅禁止長老僅憑此類證據被傳喚,因為他的聲譽比其他人更重要。
【第20節】**那**——長老。**犯罪的**——指行為可恥,並經適當定罪的。**要在眾人面前責備他**——在教會面前。
【第21節】**我在上帝面前囑咐你**——指末日審判,屆時我們將與基督和祂所揀選的(即聖潔的)天使一同站在上帝和基督面前,這些天使是我們行為的見證人。使徒透過自己的勞苦,甚至超越時間本身,彷彿已經置身於永恆之中。**要遵守這些事,不可存成見**——在案件未完全聽審之前,不要下任何判決。**也不可偏心**——不偏袒任何人。
【第22節】**給人按手不可急促**——即不要在未經充分考驗和審查的情況下,就任命任何人擔任教會職務;否則你將成為他職務上不當行為的幫兇,並為此負責。**要保守自己清潔**——脫離所有人的血。
【第24節】**有些人的罪是明顯的**——在任何嚴格調查之前就已顯明。**先去受審判**——這樣你就可以立即判斷他們不配擔任任何屬靈職務。**有些人的罪**——他們的罪。**是隨後才顯明的**——更隱蔽地。
【第25節】**那些不那麼明顯的**——罪。**也不能長久隱藏**——不被你知曉。因此,在按手的事上也不要急躁。